关于开具增值税发票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(统一社会信用代码)的通知
各部门、各位教职工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》和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),自2017年7月1日(增值税发票开具日期)起,财务处将退回未填写“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(统一社会信用代码)”的增值税发票。
因此,各位教职工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,必须要在“购买方名称”处填写“存1送18元彩金(广西壮族自治区农垦干部学校)”,必须要在“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”处填写“1245 0000 4985 0320 2X”。
特此通知。
财务与资产管理处
2018年3月26日